2018-04-08 16:39:45 by zhanglan 查看次數(shù):3148
一、瑞典商標概要
1.瑞典商標法令最早于1961年1月1日生效實施。1993年1月1日被經(jīng)修改后的商標法令取代。現(xiàn)行的瑞典商標法是于1995年1月再次經(jīng)過修改的。
2.瑞典商標法律規(guī)定,最先提出商標申請者將獲準注冊,并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。同時又規(guī)定,經(jīng)過長期而廣泛的使用已確立了良好信譽的未注冊商標的個人或企業(yè),也可以享有使用該商標的專用權。因此,瑞典對商標的保護是實行注冊和使用兼顧的原則。
3..瑞典接受對商品商標、服務商標、標準商標(含集體商標)的注冊申請。
4.在瑞典,商標的指定商品和服務的分類采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法。
5.瑞典是《保護工業(yè)產(chǎn)權巴黎公約》、《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(xié)定》、《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議定書》以及《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(xié)定》的成員國。同時也是世界知識產(chǎn)權組織的成員,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,屬純議定書成員國。
6. 國家英文縮寫:SE
7、官方語言為瑞典語。
8、多類別制度
二、申請所需材料文件
申請人名稱和地址 ;
需要保護的類別和商品/服務名稱;
商標圖樣;
委托書簽署;
三、注冊程序
審查-公告-注冊:
回執(zhí)時間:1-2天
注冊需時:4-6個月
商標申請?zhí)峤缓?,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(包括相對理由和絕對理由的審查)。商標申請審查通過后,如果沒有發(fā)生駁回理由,商標申請將予以核準并公告。公告期 2個月。
四、商標異議期限:注冊后3個月
五、官方語言:瑞典語
六、有效期和續(xù)展
商標專用權從核準注冊日期起算,有效期十年,每次續(xù)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。商標有效期滿提前6個月辦理續(xù)展;寬展期6個月。
七、瑞典辦理途徑分析
瑞典屬馬德里成員國,費用為199瑞士法郎。要求:國內商標受理通知書。兩種途徑費用相差不大,從時間及費用等方面考慮,單一辦理更為合適。
八、注意事項
申請中的商標不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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