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-06-14 18:13:01 by zhanglan 查看次數(shù):3254
一、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
任何以特殊形式表現(xiàn)的人名、簽字、文字、字母、數(shù)字、圖形、符號、章戳、印記、標簽、浮雕設計,或者上述要素的任何組合,只要能夠區(qū)分商品來源及其所有人,均可用作埃及商標。
在埃及生產(chǎn)銷售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標,其申請中必須含有對應的阿拉伯語(意譯或音譯),其他商標沒有此項要求。
商標可指定一種或多種顏色。如注冊商標未指定顏色,則被視為在各種顏色上注冊。
二、不可作為商標注冊的要素
1.缺乏顯著性的標記;
2.只是對商品的描述或者商品的通用圖形;
3.有悖道德或違***公眾秩序的文字、圖形或符號;
4.任何國家的國旗、國徽、王冠及對它們的模仿標志;
5.官方印章或檢驗標記;
6.與宗教特有的標志相同或近似的標記;
7.與“紅新月”、“紅十字”相同或近似的標記;
8.易對商品原產(chǎn)地造成混淆的地理名稱;
9.個人肖像或其紋章(本人同意的除外);
10.任何聲明其商品已獲某項榮譽或獎勵的;
11.欺騙公眾的標志或含有對商品原產(chǎn)地或質(zhì)量虛假表示的標志,或者含有虛構公司名稱的標志,以及仿制的或假冒的標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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