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-03-29 11:46:07 by zhanglan 查看次數:2934
概要
1.丹麥商標原來受有關商標法令所頒布的條例管理調整,該條于1991年5月14日制定,現行商標法令于1992年1月正式生效。
2.丹麥商標權利的獲得既可以通過注冊,也可以通過使用。
3.丹麥接受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注冊。
4.在丹麥,商標的商品和服務分類采用《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(xié)定》規(guī)定的分類法。
5.丹麥是《保護工業(yè)產權巴黎公約》和《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(xié)定》的成員國,同時也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。
6.1995年11月10日,丹麥認可了國際商標注冊馬德里協(xié)定議定書。該議定書于1996年2月13日在丹麥生效,屬純議定書成員國。
申請人主體資格
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請商標注冊;外國申請人必須通過在丹麥備案登記的代理人提交申請。在丹麥沒有從事貿易活動,并且在《保護工業(yè)產權巴黎公約》成員國的任何一個國家均沒有住址或營業(yè)駐地的申請人,在丹麥申請商標注冊時,必須證明該商標已經在其本國獲準注冊,并且該商標指定的商品和服務與在丹麥提交的申請一致。但是,如果申請人本國與丹麥簽訂有互惠協(xié)議時,丹麥工業(yè)部可以就其是否提供上述證明作出決定。
申請所需文件
商標圖樣。
經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。
商標申請書。
流程
商標申請、審查審查、實質審查、公告、核準注冊。
審查流程:如果商標注冊申請不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或者專利局認為申請有其他問題,將會通知申請人,并要求其限期提交說明。超過規(guī)定期限,除非申請人被準許提供進一步說明,專利局將就申請作出決定,申請文件齊備,或在申請?zhí)峤缓?天內申請文件齊備,專利局可以應申請人的書面請求,加快對齊商標的審查。
其他
官方回執(zhí)時間: 1-2月
注冊需時:12-15個月 注冊有效期:10年,自申請之日起計算。
商標的續(xù)展:續(xù)展申請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提交,也可在期滿后6個月寬展期內提交。
商標異議期限:3個月
連續(xù)不使用撤銷時間:5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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